云南镇雄39名吸毒者出逃 责任人已停职

2013年04月16日16:22  昆明信息港

  昨日,从昭通市镇雄县新闻宣传中心获悉,4月6日8时11分,镇雄县戒毒中转帮教集中点39名吸毒人员在出早操过程中集体逃脱,目前责任人已被停职。

  记者了解到,此事最初源于网友在天涯论坛发帖。事件成为网络热点后,镇雄县新闻宣传中心昨日下午证实此事属实。

  据昭通市镇雄县的通报,39名逃脱的吸毒人员分别为拟送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的人员24名,送社区的戒毒人员9名,前来尿检的人员6名。事件发生后,县委、县政府立即组织司法、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查控、动员规劝等工作。云南省公安厅以及昭通市公安局已经派出工作组对该事件进行督导。

  通过工作,镇雄县现已查获和规劝回12名吸毒人员,其余脱逃人员的查找工作正在开展中。目前,相关责任人已经停职接受调查处理。

  据网络发帖者称,39人系从镇雄县“行拘所”逃脱,而通报中则表明,这些逃脱人员系从镇雄县戒毒中转帮教集中点集体逃脱。文中所说的镇雄县戒毒中转帮教集中点是否隶属于镇雄县拘留所?对此,昨日,镇雄县公安局负责新闻宣传的王勇警官介绍,由于镇雄县没有强制戒毒所,吸毒人员必须送往昭通市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。因此,镇雄县设立了戒毒中转帮教集中点,各级公安机关抓到吸毒人员后会送往此“中转站”,然后中转站再定期、不定期将相关吸毒人员送往强戒或送往社区戒毒。

  对于该集中点和镇雄县拘留所二者之间的关系,王勇表示目前尚不掌握。(记者 刘晶晶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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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治安拘留所:是对被裁决治安拘留的人执行拘留的场所。同时,也是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被裁决行政拘留的人员执行行政拘留,对外国人、无国籍人执行拘留处罚和拘留审查,以及法院对妨碍行政、民事诉讼的人,决定司法拘留执行的场所。其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。 看守所:是羁押依法被逮捕、刑拘人犯的机关。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下,或者余刑在1年以下,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,也可由看守所监管。其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,保障安全;对人犯进行教育;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;保障侦查、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。其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。

  监狱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规定: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。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,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、无期徒刑、有期徒刑的罪犯,在监狱内执行刑罚。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、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,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。其主管部门是监狱管理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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